80后小伙小李和90后的小陳曾因詐騙罪或敲詐勒索罪被判處過刑罰,前科累累的兩個人卻均不知悔改,出獄后合作導演了一幕“碰瓷”騙局,騙得被害人現金8000元。3月4日,浙江桐鄉法院一審以詐騙罪分別判處小陳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8000元;判處小李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
當別的孩子還坐在課堂里學習時,1994年出生的小陳卻已經因詐騙罪于2012年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經過處罰和教育后,他毫無悔改之心。出獄后,小陳壓根沒想過找工作,依舊在家里游手好閑,好吃懶做,生活費沒了就跟爸媽討要。
在一次吃飯時,他結識了同樣前科累累的80后小李,兩個無業人員常常湊在一起想來錢快的法子。他們在電視里看到了相關“碰瓷”的報道,覺得這活來錢又快又輕松,便一拍即合。
經過一番計劃后,2012年11月底一天,小陳用東西砸斷了自己的小指,騎自行車尋找作案目標,小李則在桐鄉市第一人民醫院等小陳得手后的電話。
小李騎著自行車,在醫院附近看到騎電瓶三輪車的被害人王某某,待其三輪車騎到轉彎處時,小李騎車加速沖上去,假裝發生碰撞,倒地連連喊痛。后小李被送往桐鄉市第一人民醫院,以其右手小拇指因事故骨折為由,騙取被害人王某某現金8000元。期間,小陳以老鄉身份參與談判、調解,并分得好處。
王某在醫生的提醒下,發覺事有蹊蹺,便立即向警方報案。
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小李、小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采用虛構事實的手段詐騙1起,騙得現金80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小李、小陳因形跡可疑被公安機關盤問后,主動交代未被司法機關發覺的罪行,應認定具有自首情節,部分贓款被扣押后已發還被害人,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均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小李、小陳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有所區別,量刑時予以考慮,遂作出如上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