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健身者使用喇叭該“禁”還是“控”?沿街商店能否使用室外音響?住宅樓夜間裝修是否違法?記者從市環保局獲悉,《上海市社會生活噪音污染防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近日發布,3月1日起施行。“辦法”對市民關心的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公共場所音響不得擴音
“辦法”規定,每天22時至次日6時,在毗鄰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公園、公共綠地、廣場等公共場所,不得開展使用樂器或音響器材的健身娛樂等活動。除該規定時段外的其他時間,在這些場所開展健身娛樂等活動,不得使用帶有外置擴音裝置的音響器材。依據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文藝演出等活動除外。
在禁止時段開展使用樂器或者音響器材的健身、娛樂等活動的,或者使用帶有外擴音裝備的音響器材舉行健身、娛樂等活動的,將由公安機關按規定處以警告,警告后未予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沿街商店禁用室外音響
“辦法”規定,在住宅樓及其配套商業用房、商住綜合樓內,以及住宅小區、學校、醫院等周圍,不得開設易產生噪聲污染的娛樂場所。沿街商店的經營管理者不得在室外使用音響器材招攬顧客。
如在室外使用音響器材,將由公安機關按規定處以警告,警告后未予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住宅樓不能在夜間裝修
每天18時至次日8時,以及法定節假日(不含雙休日)全天,不得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內,進行產生噪聲的裝修作業。在其他的時間進行裝修作業的,應當采取噪聲防治措施。
若有居民投訴噪聲干擾并經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證實的,或者有其他證據可以證實該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將由公安機關按規定處以警告,警告后未予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變“結果罰”為“行為罰”
記者曾多次報道社會生活噪音污染的執法難。首先是法律滯后,一直沿用的是1986年2月25日上海市政府發布的《上海市固定源噪聲污染控制管理辦法》。由于制定時間早,已跟不上社會環境的變化。同時,執法人員執法時,經常會陷入如何認定噪聲的困擾。而這次制定的《上海市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辦法》對執法方式作了改變,變原來的“結果罰”為“行為罰”,明確了禁止行為的同時,規定只要從事就可處罰,提高了執法的可操作性。
另外,新規的處罰力度也大大加強。例如,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從事金屬切割、石材和木材加工等商業經營活動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因商業經營活動使用設施、設備導致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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