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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黎平縣人民法院執行局成功調解一件申請人楊某等五人訴被執行人福建梁某租賃合同糾紛執行案件。2012年4月,黎平縣人民法院對原告楊某等五人訴被告福建梁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作出判決,被告梁某在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楊某等人場地租賃費1.6萬元。但判決生效后,梁某拒不履行義務,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楊某等人于2013年3月申請法院執行。
進入執行程序后,經調查發現,梁某為逃避法律義務,早已離開黎平,去向不明,手機也始終處于關機狀態,根本無法聯系,黎平縣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多次進行走訪調查,均無法查找其下落。
后經多番打聽,終于獲悉梁近期可能來黎平的重要信息。2013年5月8日,經過努力,黎平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干警在黎平縣城內某旅社找到被執行人梁某,當亮明身份后,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梁某的態度極其惡劣,拒不履行執行款項。承辦法官考慮到,梁某惡意逃避法律義務,且態度極其惡劣,可能會導致案件長期無法執行。經請示院領導并獲批準后,于2013年5月8日對被執行人梁某實施拘留十五天的處罰決定。被拘留十五天之后,懾于法律的威嚴,梁某終于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并極積籌集資金,主動與申請人楊某等人協議,并就所欠的租金與申請人達成和解協議,現被執行人已按協議履行,兌現場地租賃費1.6萬元。
惡意逃避法律義務的被執行人在得到應用的法律制裁后自動履行義務,該執行案件得以和解履行完畢,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黎平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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