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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訊 昨日,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規定(草案)》,建議刪除其中的“危險房屋強制搬出”條款。
前日,唐山發生4.8級地震,分組審議時《草案》受到普遍關注。不少委員提出,住建部門應成為抗震減災的主責部門。
“強制搬出”不符合《行政強制法》
依據《草案》,房屋一旦經抗震鑒定、安全鑒定為“危險”,那么房屋使用人應搬出。如拒不搬出、情況緊急危及公共安全,區縣政府可責成有關部門組織強制搬出。
對此,市人大城建環保委提出,一方面,“強制搬出”不是《行政強制法》規定的行政強制種類;再者,“情況緊急危及公共安全”由誰、依據什么標準進行判定也不明確。
同時,如果房屋的危險程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則可直接援引《突發事件應對法》、《北京市實施〈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執行其中的“轉移、疏散或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規定。因此,建議刪除“強制搬出”條款。
住建部門應成為抗震減災主責部門
新建筑抗震不達標;已建房屋雖經加固仍不能滿足抗震需求,施工單位等責任方會受到何種處罰?
《草案》對此未做明確規定,僅要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應執行國家、北京的抗震設防要求;120米以上的高層建筑物、特大橋梁和大中型水庫大壩,以及供水、供電等城市基礎設施主體工程,應建強震動監測設施,否則可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市人大常委會委員任恩尚等認為,對于建筑的抗震質量,《草案》僅有上述一條罰則,且覆蓋面僅限于大型高層建筑和基礎設施,難以起到法律的震懾效果。
現行工程層層發包的做法,影響了建筑質量。而汶川地震等災難表明,抗震減災的第一要務就是建筑質量。因此,立法層面應明確新建筑和已建房屋的具體抗震指標,并加大對不達標者的處罰力度;住建部門應納為抗震減災的主責部門,“僅靠地震局一方,難以保障建筑的抗震質量”。
建言
學校醫院抗震標準至少高一級
市人大城建環保委提出,汶川地震時,學校、醫院建筑損毀較為嚴重,因此學校、醫院的抗震設防要求應突出處理。
建議新增“對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工程,應按照高于當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學校、醫院的抗震設防標準應比其他建筑至少高一個級別。
目前,北京已建成的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共71處,總面積約1406平方米,可容納人數236萬人。
市人大城建環保委相關負責人認為,地震應急避難場所數量偏少,建議具備抵御地震風險能力的廣場、綠地、公園、人防工程等公共場所,相關部門可認定為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區縣政府應向社會公布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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