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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訊:為遏制領導干部擅自違規駕駛公車的不正之風,促進領導干部廉潔自律。近日,黎平縣出臺了嚴禁領導干部駕駛公車的決定:一是副股級以上領導干部不論在工作時間、休息時間,或因公因私,一律不得自行駕駛公車。二是領導干部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用公款報銷駕駛培訓費有關費用,不得向下屬部門和有關單位借用公車辦私事。三是公安、檢察、法院等執法部門特殊崗位領導干部確需駕駛公車的,按照上級主管部門文件規定報縣委審批后方可駕駛公車。四是縣紀委、縣組織部、縣公安局、縣文體廣電局、縣交警大隊等部門采取定期與不定期的方式上路督查,發現有違反規定的,將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同時,對外公布舉報電話,歡迎新聞媒體和廣大群眾監督舉報領導干部違規駕駛公車現象,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和廣大職工群眾的監督作用。這項措施出臺后深得干部職工的好評。
(羅福生 廖蘭芳 特約記者 唐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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