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樂于助人者 社會、法律是怎么了(圖)

(拿到判決書李凱強滿臉的無奈)
◎本港評論 廖強
2008年8月21日,鄭州一大學生李凱強扶起一位老太太,老人卻一口咬定是他撞傷了自己,事發時有多位證人在場,證明老太太是“碰瓷”,但老太太稱不會訛人。2009年12月28日,法院判學生賠償老太7.9萬元,并稱因不能判定雙方責任,所以各負擔一半。李凱強剛剛通過了國家公務員考試,即將成為一名特警,讓他不解的是:老師天天教他人民警察為人民,可當他真的做了一件助人為樂的事情卻遭到起訴。(《鄭州晚報》 1月8日)
正在“南京彭宇案”逐漸淡出人們視線的時候,大學生李開強的遭遇,再一次給了本就脆弱不堪的社會公德重重的一擊。從新聞中我們得知,李凱強即將成為一名特警,可是這樣的打擊,讓他如何面對自己以后的工作,如何去做一名為人民服務的好警察。
判決作出后,擔任該案的法官表示,由于現有的證據無法證明老人是碰瓷,李凱強是被冤枉的。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也無法查證事故責任是其中的哪一方,那按照公平原則,雙方各承擔50%責任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判決也是公正的。
對于法官的專業判罰以及現行的法律法規,筆者不敢詬病什么,可是僅僅因為交通責任無法認定,就判罰各打五十板,到底體現了怎樣的公平原則呢?李凱強的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自己是無辜的,可是老太太除了一份非權威機構作出的單方醫療鑒定以外,不也沒有證據證明是李凱強撞了她不是嗎?如若這樣是公平的,那是不是意味著,人人都可以上法院,拿著自己不知道從哪弄來的醫療鑒定,隨便告發一個不相干的人,只要對方拿不出證據證明自己沒有撞他,便可以獲得高額的賠償呢?這倒是一條“發家致富”的新路子。
我們每天都在嘆息現在的社會世風日下、人心不古,呼吁人們要做道德標兵,可是那些恪守美德的人不但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反倒一次次被法律所傷害。如此下去,我們的道德倫理將徹底崩潰,當“樂于助人”變成“樂于訛人”、“見義勇為”變成“見義勇躲”時,和諧社會將如何構建,而我們又將面對怎樣提心吊膽的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