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促進發展我州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的建議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委員會提案
內容和辦法:
一、案由: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1條規定:“國家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現代醫藥和我國的傳統醫藥。”這里指的傳統醫藥,包括我國的中醫藥、民族醫藥和民間醫藥三個組成部分。民族醫藥就是少數民族的傳統醫藥。醫藥是人類與生俱來的需求,多個民族在歷史上都有自己的醫藥創造和醫學積累,我州的苗侗醫藥亦然。千百年來,苗族侗族博厚的民族醫藥文化及其民間秘驗方,為本民族的健康繁衍,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在附則中規定:“民族醫藥的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這表明,民族醫藥有自己獨立的學術地位,享受中醫藥相同的政策。
<二>盡管民族醫藥文化積淀深厚、資源豐富,但在現代工業興起之后,在醫藥衛生事業逐步西化的大潮中,民族醫藥繼承不足、發展遲緩,民族醫藥文化土壤受到破壞,民族民間醫藥人員在“現代化”、“規范化”過程中“一刀切”,正失去繼承發展民族醫藥的根本條件。
<三>民族藥的生產經營已經成為我國醫藥經濟中新的工業門類,有的已成為民族地區新的經濟增長點。但是,民族藥企業大都是新興企業、小小企業,資金少、起點低,基本建設和GMP改造投入了大量的資金,當前的開發能力有限。加上藥品銷售主渠道不暢(《中國藥典》《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醫保藥品目錄》收錄很少),民族藥材資源制約等等,使民族藥的生產經營困難重重。
二、方案:
<一>在我州,在《民族區域自治法》、《民族區域自治條例》的范圍內,制定適合于苗、侗醫藥的發掘、保護、繼承、發展具體措施或管理辦法。如:規定民族醫藥人員的行醫資格和行醫條件;保護民族民間醫藥人員及“一技之長者”的合法利益;從醫政管理上保護苗侗醫藥人員的從業權利;允許州內民族藥生產企業與民族醫療機構根據苗侗醫藥體系中安全有效的秘驗方聯合開發生產的普通制劑在州內臨床使用;建立和完善苗侗醫藥教育體制和培訓制度;建立和完善苗、侗醫藥的執業技術職稱考核評定體系和辦法等等。
<二>以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醫藥研究所為主,成立苗醫侗醫醫院,集中州內苗醫侗醫名家在醫院建制基礎上開設特色科室,應用苗侗醫藥為人民健康服務,并借此加強苗侗醫藥的科學研究,總結提高苗侗醫藥理論,大力開發苗族侗族藥物制劑,同時解決苗侗醫藥教育基地和苗侗醫藥人才培養問題。
<三>在本州境內,允許民間醫藥人員開設苗侗醫專科診所,規定執業范圍并加強監管。
<四>支持和發展苗族藥及侗族藥生產,制定鼓勵和扶持民族藥生產的特殊政策,放開民族醫院制劑管理,由民族醫療機構聯合州內民族藥生產企業自行決定制劑的研制和生產,并在州內各級醫院推廣使用,為苗藥侗藥的新藥開發提供條件。
<五>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苗侗醫藥材資源,同時有的放矢地建立一些苗侗醫藥藥材的人工種植、養殖基地,特別是示范園的建立。
<六>在州府凱里建立一個較規范的苗侗醫藥藥材集散市場,給州內藥農、藥商及州外藥材經營者搭建一個平臺,以繁榮地產藥材市場,創立黔東南苗侗藥材品牌,同時帶動農民增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