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工地爆炸物 運輸途中被查獲
為平整老家的地基,盜竊工地炸藥和雷管。9月23日,貴州省天柱縣人民法院審結這起盜竊爆炸物案,以盜竊爆炸物罪判處被告人胡德海有期徒刑十年,并沒收盜竊的炸藥和雷管。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胡德海在天柱縣伍永公路改造期間,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的保管。2008年6月9日12時許,胡德海趁另一保管人劉某某外出之機,從劉某某租住的房間內盜走雷管107個。同月10日6時許,胡德海又從保管炸藥的庫房內盜了12千克炸藥。后胡德海把所盜的炸藥和雷管捆在自己的拖拉機頂棚上,準備回家用炸藥來平整老家的地基,當車行駛至天柱縣邦洞鎮境內時被查獲。案發后,被盜的12千克炸藥和107個雷管已追回。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胡德海秘密竊取爆炸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爆炸物罪。但鑒于被告人胡德海自愿認罪,具有悔罪表現,并且其盜竊的炸藥、雷管已全部被追回,未造成嚴重的后果,故依法從輕作出上述判決。
(歐陽建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