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訊(特約記者 劉榮廷) 錦屏一女子,為歸還賭博時所借的債務,綁架兒童勒索財物。2006年12月14日,貴州省錦屏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楊天碧綁架兒童一案進行公開審理,并當庭判決:被告人楊天碧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二千元。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天碧為還賭博時所借的債務,便產生綁架兒童勒索財物的動機。2006年9月3日6時許,被告人楊天碧見同村受害人楊××(5歲半)在自家門口附近玩耍,趁無人之機,用童毛毯將受害人包住抱回自已家中,用食品哐哄受害人睡著后將其隱匿于自家天樓上,并用白布條將受害人眼睛蒙住,后到其女兒房間用兒子的舊練習本空白頁書寫匿名勒索信,向受害人家屬勒索人民幣1.5萬元,并將勒索信投進受害人家中。然后回到自家的天樓看守受害人,并將受害人進行恐嚇和威脅,后又將受害人轉移至洗澡間藏匿。經公安機關偵查,被告人楊天碧于案發次日(9月4日)20時許被公安人員抓獲,人質獲救。
庭審中被告人辯稱,本人得用白布條蒙受害人眼睛是事實,但本人沒有采用暴力和脅迫,而是善待受害人。同時,匿名信不是本人所寫,而是一個不知名的人所寫的,但本人得將該匿名勒索信投放到受害人家中是事實。本人的行為是錯的,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上述事實,并有公訴機關提供的接受案件登記表,戶籍證明,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害人的陳述,證人證言,扣押物品清單,現場勘查筆錄、示意圖和照片,勒索信件,搜查筆錄,等證據佐證,足以認定。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天碧以勒索財物為目的,采取用白布條蒙眼睛的方法綁架他人,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構成綁架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庭審中,被告人辯稱匿名勒索信未系其所寫,而是一個不知名的人所寫的的辯護意見,因無證據佐證,本院不予采納。但鑒于被告人在庭審中自認罪,認罪態度較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五十六條之規定,遂作出前述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