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江縣火災事故責任人被判徒刑兩年緩刑三年
本港訊 (王淵博 特約記者 張正特)近日,從江縣人民法院依法對2009年8月17日發生在往洞鄉吾架村的“8.17”火災事故責任人吳某以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
2009年8月17日,從江縣往洞鄉吾架村發生一起火災事故,燒毀房屋35棟,受災43戶172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9.7萬元。后經過從江縣消防部門深入調查,認定該起火原因系該村村民吳某家中電源線路老化致線路故障,引發火災。村民吳某作為戶主,私接電源線路,且管理不善,對此次火災負直接責任。
2009年10月15日,從江縣人民法院根據縣檢察院的指控,依法開庭對此案進行了審理,被告人吳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未提出異議。從江縣人民法院綜合各項證據后認為,被告人吳某私接電線,且管理不善,造成火災,燒毀房屋35棟,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失火罪。鑒于被告人犯罪情節較輕,且在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具有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可對其從輕處罰。
從江縣人民法院依法做出最終判決,被告人吳某,因用電不慎,造成火災,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為維護公共安全秩序,保護公民的生命安全和集體、公民的合法財產不被非法破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的規定,判決被告人吳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判決后,被告人吳某未提出上訴。目前,判決結果已經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