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自己的銀行卡
借給他人轉賬
輕輕松松獲得“好處費?”
7月10日,黃平縣人民法院巡回審判在黃平縣上塘鎮廣場公開開庭審理許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一案,并當庭宣判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被告人許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案情回顧】
被告人許某在明知他人從事網絡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然將其名下的銀行卡提供給他人,用于接收網絡犯罪活動資金,并幫忙取現轉移資金合計人民幣109萬余元,期間被告人非法獲利人民幣合計2200元。
【審理認為】
被告人許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然提供支付結算的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鑒于被告人許某具有坦白、認罪認罰、認罪悔罪等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隨后,審判人員在庭后結合案情和相關法律規定現場進行普法宣傳,為當地群眾“零距離”接受法治教育,有效達到了“辦理一案,教育一片”效果。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小編提醒】
近年來,幫信罪已成為刑事犯罪中占比較高的犯罪案件類型,信息網絡犯罪行為人往往利用青少年社會閱歷不足、法律意識淡薄的弱點,以輕松賺快錢為誘餌,使他們成為信息網絡詐騙活動的“工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