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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辦案過程中,承辦檢察官依法通知值班律師到場,并根據同步錄音錄像規定向犯罪嫌疑人告知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相關規定,釋明認罪認罰的法律性質和法律后果。同時,對其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處理意見、量刑建議、程序適用建議等進行說明,吳某某和值班律師對檢察機關認定的事實和量刑建議等均無異議,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犯罪嫌疑人吳某某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隨后,由檢察技術人員將聽取意見和具結過程刻錄成光盤,經犯罪嫌疑人、值班律師、承辦檢察官簽字確認后統一封存。
據了解,為深入貫徹落實《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聽取意見同步錄音錄像規定》,雷山縣人民檢察院主動履職,積極完善辦案場所,專門購置同步錄音錄像設備,為做優做實認罪認罰案件聽取意見同步錄音錄像工作奠定了良好開端。下一步,該院將全面推開認罪認罰聽取意見同步錄音錄像工作,主動適應“鏡頭下辦案”,不斷提升認罪認罰案件辦理質效。
檢察官釋義:
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的《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聽取意見同步錄音錄像規定》于2022年3月1日起實施,旨在充分保障各方訴訟權利的基礎上,強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真實性、自愿性、合法性,不斷提升檢察機關辦案質效。(王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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