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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2021年11月7日0時許,從江縣丙妹鎮派出所民警田某燈帶領唐某寧、特戰隊員吳某錫在從江縣丙妹鎮鑾里某店鋪檢查消防時發現對面夜宵店有人打架,并接到群眾口頭報警,同時民警田某燈接到 110指令,于是立即前往處置。在現場發現被告人戴某某手持一把水果刀與劉某某等人在爭吵打架。民警現場處置過程中,要求戴某某放下水果刀,停止攻擊行為,但戴某某并未聽民警勸阻,反而變本加厲,對民警進行辱罵、推搡、撲咬,后民警成功將其制服。但在制服過程中,戴某某造成一位民警輕微傷。

庭審中,被告人戴某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自愿認罪認罰,且積極進行賠償,從江縣人民法院遂作出以上判決。
法律尊嚴不容挑戰,民警執法權威不容褻瀆,民警以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和諧為天職,對于任何辱警、襲警的違法犯罪行為,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堅決依法予以打擊,在民警執法過程中暴力抗法,必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胡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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