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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大方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吳海、張倫亮、楊濤、楊登發、周驕、盧康威、高文濤、章甜、曹彬涉嫌敲詐勒索罪一案公開宣判。
經法院審理查明:2020 年 3 月至 6 月期間,吳海與張倫亮、楊濤等人以酒后駕駛、無證駕駛、沒有購買保險等違章車輛為目標,故意駕車制造對方全責或主責的交通事故,并利用對方司機酒駕、無證駕駛等違法行為擔心被交警處罰的心理,先后多次敲詐他人錢財。
其中,吳海涉案金額為 168540 元、楊濤涉案金額為 107480 元、楊登發涉案金額為 74680 元、張倫亮涉案金額為 52460 元、高文濤涉案金額為 32800 元、盧康威涉案金額為 27600 元、周驕涉案金額為 20060 元、章甜、曹彬涉案金額為 16660 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海、張倫亮、楊濤、楊登發、周驕、盧康威、高文濤、章甜、曹彬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酒后駕駛、無證駕駛、沒有購買保險等違章車輛為目標,故意駕車制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擔心被處罰的心理,敲詐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敲詐勒索罪。
被告人張倫亮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楊濤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吳海、張倫亮、楊登發、高文濤、盧康威、章甜、曹彬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濤、高文濤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海、張倫亮、楊濤、楊登發、周驕、盧康威、高文濤、章甜、曹彬到案后自愿認罪認罰,與公訴機關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危害程度,其一審判決如下:
被告人吳海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被告人張倫亮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被告人楊濤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一千元。
被告人楊登發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被告人周驕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盧康威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高文濤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被告人章甜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曹彬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責令被告人吳海、張倫亮、楊濤、楊登發、周驕、盧康威、高文濤、章甜、曹彬退賠各被害人的損失;對高文濤的作案工具克萊斯勒汽車一輛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貴州省人民檢察院關于對我省敲詐勒索數額認定標準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曲解釋》《法釋 [ 20l3 ] I0 號)的授權,結合我省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經共同研究,井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現對我省敲詐勒索犯罪 " 數額較大 "、" 數額巨大 "、" 數額特別巨大 " 的具體數額標準規定如下:
一、敲詐勒索公私財物 " 教額較大 " 的起點為人民幣三干元;具有法釋 ( 2013 ) 10 號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的七種情形之一的," 數額較大 " 的起點為人民幣一千五百元。
二、敲詐勒索公私財物 " 數額巨大 " 的起點為人民幣三萬元。
三、敲詐勒索公私財物 " 數額特別巨大 " 的起點為人民三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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