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熱線:0855-8222000

2021年9月30日中午,被告人龍某某醉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與潘某某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相撞肇事。經鑒定,龍某某的血液檢出乙醇含量為248.06mg/100ml。還查明,被告人龍某某在2017年時曾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龍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龍某某無證駕駛無號牌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造成交通事故且負全部責任,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到過刑事追究,依法應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也就是說,只要醉酒駕駛機動車,就會被予以刑事處罰。我國刑法明令禁止酒后駕駛機動車,是為了保障人身安全以及社會安全。所以,為了你和他人及社會的安全,酒后請勿駕車!千金萬銀,難比生命之貴;千悔萬恨,難補酒駕之禍!
凡本網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為黔東南信息港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黔東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