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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林某某經他人介紹在網絡上幫助轉賬可以從中獲得提成后,便同意加入其提供的“從頭再來”QQ群。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間,被告人林某某在群管理員的指使下,利用自己的銀行卡、支付寶和微信收款二維碼接收來自貴州、上海、浙江等地的被害人款項累計金額581215.51元,并轉到指定的收款二維碼和銀行卡賬戶。被告人林某某從中非法獲利17436.45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活動,仍積極提供支付結算幫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綜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判。

此次刑事巡回庭審前,在縣委和縣委政法委的統籌安排下,制定了周密的巡回審理工作方案,確保了庭審活動順利有序開展。庭審現場,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饒杰,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車民街道黨工委書記田耕,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縣公安局局長高爾海,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榕江縣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媒體記者、被告人所在地村干、社區群眾300余人到場旁聽了庭審。庭審結束后,榕江縣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還向社區群眾開展“反詐”知識宣傳,發放宣傳資料1000余份。

隨著網絡應用的普及,犯罪分子利用網絡載體、網站平臺實施犯罪更加隱蔽。在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領域,幫助行為是實現犯罪目的的紐帶,同樣構成犯罪。因此,切勿貪圖蠅頭小利,將自己的手機卡、銀行卡以及微信、支付寶等支付平臺賬戶出賣、出租給犯罪分子,他人“兩卡”更不能購買,一旦觸犯法律,必將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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