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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訊 “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感謝法官。”12月24日,黎平法院洪州人民法庭收到來自原告楊某送的“公正審判解民憂 人民法院為人民”一面錦旗,以表達對法官公正審判的真誠謝意。楊某表示,在自己及家人最無助的情況下,而得到法院公平公正的審判結果,使家人們能夠快速得到保險公司的理賠款度過最艱難時刻,感激不盡。

2020年8月5日,被保險人楊某能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被案外人陸某強駕駛的小型轎車碰撞,造成被保險人楊某能經搶救無效死亡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黎平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案外人陸某強承擔全部責任,楊某能無責任。2020年6月30日,黎平縣中潮鎮人民政府作為投保人在某保險公司為楊某能等130名村干部作為被保險人投保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單保障內容為:按照《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條款》意外身故、殘疾給付,每人保險金額600000元;特別約定:被保險人為貴州省境內符合相關要求的政府扶貧人員,本保單意外傷害部分責任僅承擔被保險人在駐村發生的事故。楊某能發生意外事故時仍在保險期內。事后,原告向被告主張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賠償金的理賠,但被告拒絕理賠。為此,楊某作為死者家屬將某保險公司訴至黎平法院,要求被告理賠保險金600000元。該案經承辦案件法官訴前、庭前、庭后調解,因意見分歧較大而無法達成賠償協議。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楊某能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超期未檢,不屬于理賠范圍,已盡到說明義務。該案經黎平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合同屬格式條款合同,對免責條款未盡到具體的說明義務,同時摩托車超期未檢并不是此次發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為此遂判決保險公司應當向原告理賠保險金600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不服黎平法院一審判決,上訴至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維持原判。
至此,該保險公司積極履行了法院判決,向受害者家屬理賠了600000元保險金。該案審理得到原告及其家屬的認可和稱贊,同時也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林世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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