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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提示:不要將個人資料、銀行賬戶、支付寶賬戶、微信賬戶、密碼等信息出售(出租)給他人,更不要使用自己的銀行賬戶、支付寶賬戶、微信賬戶為不法分子提供轉賬服務。以上行為可能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同時,檢察官溫馨提醒廣大群眾提高防范意識和識破詐騙的能力,不要輕信他人,在網絡上涉及金錢往來時要慎之又慎,不給犯罪嫌疑人可乘之機。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一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潘敬東 劉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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