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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9日吳某禮想通過微信將387元資金轉賬給親屬,卻一不小心把資金錯轉入徐某東的微信賬號上。吳某禮為此多次通過微信與徐某東溝通,就是不肯退錢。吳某禮無奈之下,于近日找到壩寨人民法庭。
黎平縣人民法院壩寨人民法庭了解訴求事由后,與當事人講,如果通過訴訟程序,成本會比實現債權更大,當事人說“為了得到一個公正的結果,他不守信用,我也就不計較所付出的成本了。”為此,該庭法官前往茅貢村4組找到徐某東,闡明誠實信用的道理,釋明不當得利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徐某東聽后醒悟,承認錯誤,并當即通過微信向吳某禮返還資金387元。
一起簡單的不當得利民事糾紛,經過成功調解就化解了。
徐某東在法官面前說:“沒想到,微信好友期待再會的場地,居然有法官在場,天上不會掉餡餅,我錯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不當得利定義】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誠信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誠信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講誠實、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言行一致,恪守諾言。民事主體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遵循誠信原則:
(1)民事主體開展民事活動應當講誠實,如實告知相對方自己的相關真實信息,不弄虛作假,不欺詐。應當依誠信原則訂立契約和履行契約,嚴格遵守體現倫理道德要求的誠實、守信、善意等規(guī)則。
(2)民事主體應以善意、合法方式行使權利。不得以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的方式來獲取私利。在合同履行中,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恪守承諾,不擅自毀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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