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月 29 日,記者從遵義市匯川區人民法院了解到,該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諶某、潘某犯販賣毒品罪一案。
經審理查明,今年 5 月 22 日晚,吸毒人員張某、廖某、吳某經邀約后從湄潭縣城駕車至遵義市城區購買毒品吸食,張某電話聯系并委托潘某幫其尋找販賣毒品人員,潘某聯系了諶某購買毒品。張某通過微信將毒資 1200 元轉給潘某,潘某又將其中 1000 元轉賬給被告人諶某,自己得款 200 元。次日凌晨 1 時許,諶某將其販賣的毒品零包存放位置告知潘某,并由潘某通知張某等人前往該網吧附近拿走毒品。張某等三人拿到毒品后便駕車返回湄潭縣城吸食,后被公安機關查獲。
案發后,被告人潘某配合公安人員抓獲同案犯諶某。
法院認為 ,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諶某、潘某犯販賣毒品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到案后配合公安人員抓獲同案犯,系有一般立功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二辯護人意見與本案查證事實相符,予以采信。公訴機關量刑建議不僅符合法律規定,且量刑適當,法院予以采納。
依法判決 , 被告人諶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被告人潘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