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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記者從當地法院了解到,2016年,某煙花爆竹生產公司股東付某,代表公司與銷售商吳某簽訂合同,由公司向吳某銷售煙花爆竹。后來,公司向吳某供貨,吳某支付了部分貨款。
2018年6月11日,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股東付某、文某與吳某對賬,發現公司共計向吳某供貨煙花爆竹價值共327860元,但吳某只支付了貨款260000元,尚欠67860元。
經多方協商,吳某仍未將欠款支付給公司,公司于是將吳某告上法庭。近日,務川法院審理了此案。法院查明,在雙方對賬時,因原告銷售給被告的部分煙花爆竹質量不合格,被派出所拉走銷毀300多件,另有300多件存放在被告庫房。
后來,被告吳某擔心這些煙花爆竹在存放一段時間后引發安全問題,于是自行將價值約為6萬元的不合格煙花爆竹銷毀。
法院認為,原告某公司系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煙花爆竹的生產和經營需分開,某公司并未取得煙花爆竹的經營許可,其與被告吳某簽訂的買賣合同,屬無效合同。
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吳某應對所欠貨款折價補償原告某公司。
法院認為,某公司所供貨中質量不合格,給吳某造成了損失,某公司應予賠償。吳某的損失包括銷毀煙花爆竹和為存放不合格煙花爆竹支付的房租,損失價值與被告所欠貨款相當,故法院判決被告吳某不再支付原告某公司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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