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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11月份以來,被告人詹某某向萬某某等人進行高利放貸,在借款人無力按時還款時,詹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某討債,王某某又糾集多名被告人多次采取滋擾、跟隨、辱罵、毆打、體罰、控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討債,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了社會經濟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被告人李某某、任某某利用銅仁某某汽車公司違規經營的放貸業務,長期糾集被告人李某乙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用“套路貸”手段誘使被害人在向其無抵押借款及質押車輛借款時簽訂組合型合同,以“砍頭息”、“平合費”、“保證金”、“停車費”、“外訪費”等名義扣除部分借款金額,通過手機拍照、拍攝小視頻或微信聊天等方式虛增借貸金額、制造虛假給付痕跡,后多次使用對被害人進行跟纏滋擾、扣押車輛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式索取“債務”,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因兩起案件案情復雜,法院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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