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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仁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洋富利用擔任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縣長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挪用公款從事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三百八十四條,應當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吳洋富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其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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