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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共五章四十條,針對家庭暴力隱蔽性強、取證困難、容易反復的特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借鑒外省經驗,總結我省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長期積累的好的做法,重點在預防和處置措施上作出了細化和明確。
《條例》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單獨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機構在本轄區內設立至少一所臨時庇護場所,或者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幫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管理機構)可以為轄區內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應急庇護救助服務。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報刊、網絡等形式向社會公布臨時庇護場所地址、聯系電話等信息。公安機關、村(居)民委員會、婦聯等應當告知受害人享有臨時庇護的權利,受害人提出臨時庇護請求的,應當協助安排至臨時庇護場所。
《條例》在上位法基礎上,借鑒外省經驗,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作出補充規定,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除依法處罰外,可以由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實行失信聯合懲戒。
同時也給予“改過從新”的機會,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申請人,在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期內未再實施家庭暴力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期屆滿時將其移出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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