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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條措施具體為:
減輕經營負擔
(一)鼓勵免收衛星定位服務運維費用。鼓勵全省衛星定位平臺服務商,免收道路運輸企業3個月衛星定位服務運維費用。
(二)鼓勵適當降低承包費、管理費、臺班費。針對疫情期間停運情況普遍、乘客少、運營產值低等情況,運輸企業要加強與從業人員溝通,堅持“同生存、共發展”的經營理念,采取減免承包經營、企業管理費用等措施,切實減輕從業人員負擔,兼顧做好企業發展、從業人員生存和行業穩定。
(三)減輕企業房租負擔。對承租國有大中型企業經營性房產的道路運輸企業,可以減免或減半征收1至3個月的房租。對存在資金支付困難的道路運輸企業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體收取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對租用其他經營用房的,鼓勵業主(房東)為租戶減免租金,具體由雙方協商解決。
(四)對運營車輛保險費用給予適當優惠。在疫情防控期間,根據道路運輸企業恢復生產經營情況,在車輛續保時,依法依規給予商業車險、承運人責任險等最大限度的費率優惠。對運輸防疫物資和重要生活物資的相關物流企業車輛在企業提供政府部門相關證明的情況下,可暫不執行見費出單有關要求,協商適當延期收取車險保費,緩解物流企業資金周轉困難。
(五)減免企業部分稅收。按照國家規定,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取得的收入,以及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具體范圍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名單執行),免征增值稅。
緩解資金壓力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道路運輸企業,靈活運用無還本續貸、應急轉貸等措施,支持相關道路運輸企業穩定貸款。對受疫情影響、授信到期還款確有困難的道路運輸企業,銀行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要按照國家政策相關規定,通過適當降低利率、減免逾期利息、調整還款期限等方式幫助企業渡過難關,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
(七)實施貸款貼息政策。對納入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的全國性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的道路運輸企業,中央財政對2020年1月25日后疫情防控期內新生效的貸款,按照企業實際獲得貸款利率的50%給予貼息,貼息期限不超過1年。對由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上報但未納入全國性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的道路運輸企業,省財政廳對2020年1月25日后疫情防控期內新生效的貸款,按上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減250基點后的50%給予貼息,貼息期限不超過1年。
穩定生產經營
(八)加大穩崗支持力度。道路運輸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在崗培訓等措施穩定工作崗位,保留勞動關系,盡量不裁員或少裁員。鼓勵道路運輸企業在受疫情影響停產、停運期間,組織企業停工或輪休職工參加各類線上職業培訓,對疫情影響期間組織線上職業培訓的道路運輸中小企業,省工業和信息化發展專項資金給予適當補貼。
(九)落實穩崗支持政策。對在疫情期間承諾不裁員、少裁員的符合穩崗返還條件的失業保險參保道路運輸中小企業,返還標準由原來的不超過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提高到不超過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100%。對界定為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失業保險參保企業,返還標準可按6個月的當地月人均失業保險金和參保職工人數確定,或按6個月的企業及其職工應繳納社會保險費50%的標準確定。
優化政務服務
(十)開辟業務辦理綠色通道。疫情期間,積極開展道路運輸業務網上辦理,簡化辦理流程,確保辦理事項快速辦結。對運輸企業,從業人員無法及時申請辦理的經營許可、換發道路運輸證照、車輛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審驗換證、駕駛證審驗換證、機動車檢驗、道路運輸車輛年審等業務的,可以延期到疫情結束以后辦理。考慮到疫情影響,《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中“客運經營者和客運站經營者在取得全部經營許可證件后無正當理由超過180天不投入運營或者運營后連續180天以上停運的,視為自動終止經營”條款,自疫情結束后開始計算。
(十一)優化教育培訓模式。疫情防控期間,盡量避免從業人員集中學習,充分利用從業人員網上繼續教育、“黔道安”等線上平臺,開展對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安全教育培訓,不斷優化從業人員培訓工作效率。
(十二)提升執法監管水平。對道路運輸企業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實行預先提醒、主動指導、及時糾正等措施,最大限度減少對道路運輸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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