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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如何處理?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離期間的工資,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隔離治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職工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休息的,按照國家規定享有醫療期,醫療期期限和工資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疫情防控期間如何妥善安排職工工作?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對于因疫情未及時返崗復工的職工,經與職工協商一致,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
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工資如何發放?
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
春節法定假期期間(1月25日—27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勞動法規定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春節調休假期和國家延長假期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
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延遲內企業復工復產的通知要求,企業在延遲復工期間(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的工資支付,參照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執行。不受延遲復工命令限制的企業,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疫情防控期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如何處理?
為應對疫情影響,全省各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務必公平、合理把握當前重大疫情導致不可抗力影響的有關法律適用及政策要求,加大協商協調力度,努力引導當事人依法調處爭議問題;務必加大力度,應用“互聯網+調解"服務平臺,引導爭議雙方當事人“足不出戶”,及時獲取互聯網調解專家服務。對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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