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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2020 年 3 月 4 日 19 時許,被告人楊某因聯系不上妻子李某,認為妻子躲避自己是李某父母從中作梗,便賭氣用大瓶塑料瓶灌上汽油,欲攜帶闖入丈母娘家中尋找妻子,遭拒后楊某將汽油倒在丈母娘家房屋一樓的木材和木柱子上,并點燃逃離現場,因李某父母及村民撲救得及時未造成嚴重后果。被告人楊某在逃離現場的過程中主動打電話報警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經臺江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因家庭瑣事在他人房屋內潑灑汽油縱火,其行為已構成了放火罪,依法應當受到刑罰處罰,鑒于被告人楊某的放火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楊某有自首情節并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結合案件事實,臺江法院最終決定對被告人楊某減輕處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法官提示:
沖動是魔鬼!放火是極其危險且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放火罪是危險犯,行為人著手實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也構成犯罪。親屬或鄰里之間因瑣事發生矛盾,要學會控制情緒,互相體諒和包容,理性處理,切忌沖動!(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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