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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19年4月17日,顧某某與某銀行簽訂金額為8萬元的《個人信用借款合同》,借款期限為一年,月利率8.55‰,按月付息,到期還本。當日,李某某、姜某某與該銀行簽訂《保證函》,為顧某某的借款提供擔保。后因顧某某借款期限屆滿卻未能還款。該銀行遂將三人起訴至法院,要求顧某某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姜某某和李某某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擔保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依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本案中,李某某、姜某某簽訂了《保證函》,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合法有效,二人應當依法承擔保證責任。故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提示
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在債務人未能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清償責任,所以簽訂保證合同務必小心謹慎。替他人擔保前,應事先對擔保內容、保證方式、保證金額、期限等規則予以充分了解,結合他人與自身的還款能力等實際情況進行全方位考量后再做決定,切勿僅因與對方關系親密、交情甚好等緣由,出于盲目信任就草率作出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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