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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以來,被告人方某某等人為獲取非法利益,以家族勢力為依托,打著維護該村集體利益的幌子,逐漸形成了以攫取非法利益為目的的犯罪團伙。該犯罪團伙在發展過程中,被告人吳某某、方某某先后擔任該村委會主任,在此期間,糾集了被告人陸某某等14人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在該村范圍內,以維護集體利益為借口,恃強凌弱,采取滋擾、糾纏等手段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共實施敲詐勒索犯罪12起,尋釁滋事犯罪2起,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犯罪2起。違法活動10起。三穗法院經審理查明后作出一審判決,對首要分子吳某某、方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方某明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余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一個月不等刑期,并處罰金。案件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向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中院二審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生效后,三穗法院依法對該案的財產刑開展執行。通過財產查控、凍結扣劃等多種手段,并經公安機關通力配合,扣劃銀行存款執行到位89.657396萬元,優先退賠被害人損失54.482376萬元,罰金35.17502萬元。

2020年是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決戰決勝之年,“除惡務盡”是實現目標任務的必然要求,在下一步工作中,三穗法院將持續采取財產查控措施,盡最大努力提升涉惡案件財產刑的執行到位率,積極主動回應人民群眾的深切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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