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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由三穗縣人民法院院長季立松獨任審判,三穗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潘濤出庭支持公訴。


經審理查明,2018年1月至3月期間,被告人吳某某從網上購買射釘器、無縫鋼管、槍托、瞄準器等配件后,在家中通過鉆孔、焊接等方式組裝成射釘槍,同時還在網上購買鋼珠并使用該射釘槍打鳥。案發后,被告人吳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和上交槍支。經鑒定,該射釘槍為一支以火藥為動力的射釘器改制而成的槍支。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吳某某違反國家槍支管理規定,通過網上購買射釘器及配件后加工成具有槍支功能的射釘槍,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對槍支的管理制度,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鑒于被告人吳某某有自首情節,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有悔罪表現,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我國法律對槍支管控極為嚴格,非法制造槍支,基礎刑期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而利用市面上合法流通的工具進行改造,殺傷力達到了一定標準,就會納入刑法規定的“槍支”種類,例如本案中的射釘槍的改造。
法官在此提示,很多打獵愛好者盲目對槍支進行組裝改造,不知不覺就已觸及刑法的紅線。具有致傷力的非法槍支在社會上流動是有巨大潛在風險的,哪怕只為打獵,也屬于非常嚴重的犯罪行為。有愛好固然是一件好事,但切勿為了盲目追求愛好而逾越了法律底線。(蔣昌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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