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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9日,榕江縣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石某選與被告石某燦、第三人石某云、石某先、石某珍法定繼承糾紛一案。原告訴稱,原、被告及第三人系兄弟姐妹關系。原、被告父親石某光生前是一名退休教職工,共育有五名子女。石某光生前將存折交給被告保管。石某光去世后得到一次性撫恤金和一筆喪葬費,加上其生前銀行余款,上述款項共計143000余元。石某光去世后,被告不僅把父親存折里的存款全部取走,同時操辦父親喪事收的禮金,被告也多拿了9000元。原告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被告辯稱,原告所說的與事實根本不符,父親石某光生前,原告未盡到為人子的照顧和扶養義務。父親才將自己的財產交由被告保管。由于原告的不孝行為讓父親心寒,被繼承人石某光生前便立下遺囑,其遺產應按所立遺囑的內容進行處理,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第三人述稱,父親石某光生前對原告照顧頗多,但原告作為兒子在父親年邁臥病在床后未盡孝道,不聞不問。讓父親難過,讓弟妹傷心,父親所留遺產應當按照遺囑處理,不應分給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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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骨肉至親對簿公堂的一起家事糾紛案件,榕江法院根據該案的特殊性,本著有效化解家庭矛盾,促進維系血肉親情的目的出發。通過與各方當事人進行溝通,采取了釋法說理,從倫理道德與國家法律相結合的角度出發曉之以情、動之以理的對當事人進行法治宣傳和思想教育。經過溝通協調,當事人的對立情緒漸漸緩和,最終原告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行為,被告亦爽快同意現場支付雙方協商達成的數額款項給自己的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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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通過法院主持,該案以調解的方式結案,維系了當事人之間的兄弟姐妹親情,真正的實現了案結事好人和,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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