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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2012年至2018年期間,貴州省黎平縣雙江鎮黃崗村村民汪某某在未辦理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持油鋸到自己位于雙江鎮黃崗村的山林(國家級公益林)采伐杉木。經黎平縣林業局工程師對濫伐現場進行鑒定,汪某某采伐的森林類別為重點公益林,采伐面積為10.38畝,采伐樹種為杉木,活立木蓄積63.5969立方米,造成經濟損失27449元。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汪某某在自留山中無證采伐林木,數量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構成濫伐林木罪,應當負相應的刑事責任。同時,汪某某的行為嚴重破壞黎平縣生態環境,致使國家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遭受破壞,且遭受破壞的森林和生態資源尚未修復,社會公共利益仍處于被侵害狀態,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賠償責任。黎平縣檢察院以汪某某涉嫌濫伐林木罪向黎平縣人民法院提起刑事和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就被告人的犯罪事實進行了舉證并發表公訴意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則針對被告人破壞生態的損害結果、犯罪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應該承擔的責任重點發表意見,指出被告人應當通過補植復綠的方式恢復被破壞的生態環境,在濫伐地點補種苗木,并向現場旁聽群眾開展“保護森林環境和資源,人人都有責任”的公益宣傳。
黎平縣法院采納了檢察官的建議,結合被告人汪某某的認罪態度以及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情形,當庭判決汪某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5000元;同時判決汪某某履行補植復綠修復生態的責任,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植樹周期內按照2米×3米的植樹密度、地徑4厘米高20厘米的苗木規格,共計補種杉樹苗1142株,撫育成活后由林木部門予以驗收。
檢察官提示
國家公益林對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系發揮森林生態和社會服務功能的特種用途林,濫伐國家公益林,破壞生態環境,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其行為必將承擔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責任,檢察官作為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將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嚴懲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劉曉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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