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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據申請人阮某稱,自己于2018年9月應聘到貴州省某人才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才公司)上班,在上班期間公司未給阮某繳納社會保險,2019年2月后該公司就不發放工資,經阮某多次討要無果,后再去討要時發現人才公司已是人去樓空。無奈之下,阮某依法向貴陽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人才公司依法為阮某繳納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的社會保險,并支付阮某2019年1月1日至1月23日的勞動報酬2345元。
拿到仲裁結果后,人才公司并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義務,阮某遂向黃平縣法院執行局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受理后,向被執行公司發布執行通知書,經過查詢發現被執行公司人去樓空,無財產可供執行。
天無絕人之路,阮某發現公司無財產可執行,是因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未足額繳納出資額,隨即申請追加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為被執行人。法院經調查,曹某作為該人才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應認繳出資640萬元,隨即向曹某發出通知要求提供出資材料,但曹某拒絕向法院提供證據,法院在對公司賬號調查時也未發現曹某的出資記錄。經過審查法院依法裁定:追加曹某為被執行人,曹某在未履行認繳出資額的范圍內承擔責任。裁定下發后,法院經過查詢,發現曹某名下銀行卡中有存款可執行,當即進行扣劃相關款項,事情終于得到有效解決。
法官說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明示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被執行人人才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未提供出資證明,調查也未發現出資記錄,因此依法被追加為被執行人,是案件順利進行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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