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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人員:“王某、許某,本院受理了你們與你兒媳婦陳某繼承糾紛一案,現在向你們送達開庭傳票。”
王某、許某:“開庭傳票?我們這么大年紀了犯了什么事啊?”
法院工作人員:“不是你們犯了什么事情,是因為你兒子在工地上發生了意外死亡后賠得一筆賠償款,你們向法庭起訴要求你們的兒媳婦分給你們一些?”
王某、許某:“什么時候的事啊?我們沒有起訴啊。”
這不是生活玩笑,也不是電影情節,是近日岑鞏法院天馬法庭工作人員在送達開庭傳票的過程中,發生的真實而又離奇的一幕。
2020年3月10日,天馬法庭受理了原告王某、許某與陳某繼承糾紛一案。在向原告王某、許某送達開庭傳票時,其稱不知道起訴一事,也不知訴狀的內容。法院工作人員向其出示卷宗內的民事起訴狀供其核實后,其堅稱本案民事起訴狀上具狀人處簽名不是其本人書寫,手印也不是本人所捺印,否認該民事起訴狀上所列訴訟請求系其真實意思表示。
法院經審查后得知,本案系王某、許某另一兒子王某甲委托代理人來法院起訴。王某甲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后也主動做了說明。法院審查認為,當事人應當在起訴狀上具狀人處簽名或捺印,起訴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本案中,王某、許某均否認本案民事起訴狀的具狀人簽名系其人書寫,否認該民事起訴狀上所列訴訟請求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王某、許某當場表示自行協商家事,也不予追認了,要求撤回起訴。鑒于本案未造成其他嚴重后果,遂依法裁定準予撤訴。
【法官說法】
當事人到法院立案的,屬于自然人的,提交的起訴狀落款應當本人簽名、捺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九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的規定處理:(一)冒充他人提起訴訟或者參加訴訟的。”他人在具狀人處代簽的行為,會造成原告主體不適格。與此同時,冒充他人在民事起訴狀上簽名、捺印還有可能涉嫌虛假訴訟,妨礙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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