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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2004年,貴州省鎮遠縣第二制鞋廠以該廠的名義將廠房及附屬建筑物賣給了該廠廠長李大順的孫子李云欽,雙方簽有契約,但此事最終引發訴訟(媒體多次報道)。鎮遠縣法院和黔東南州中院就此事都作出了該買賣契約無效的判決。李云欽不服,向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向檢察機關申請民事監督,都未獲支持,F今,他還走在漫漫的申訴路上。

1、爺爺把廠房、地基賣給孫子引發官司
據了解,第二制鞋廠成立于1983年,為集體所有制企業,最初的廠長是李大順(已于2010年去世),后來變更為申治祥。1997年,李大順復出,再次當廠長,但未到有關部門進行變更登記,第二制鞋廠的法人代表,名義上仍是申治祥。
2004年,第二制鞋廠提起訴訟。該廠訴稱,制鞋廠成立之初,在李大順家民宅內生產,后來該廠建成了磚木結構廠房,并辦理了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1997年李大順復出重新當廠長,2004年,他便以第二制鞋廠的名義,把廠房、地基以3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李云欽,還辦理了李云欽所有的土地使用證。
據了解,李云欽是李大順的孫子,1988年出生,當年未滿18歲。第二制鞋廠認為,李大順的行為屬于違法買賣集體企業資產,請求法院確認該廠與李云欽簽訂的《買房契約》無效。
李云欽在法庭上說,第二制鞋廠的廠房是李大順通過補償廠里員工的退職費而交換獲得的,而李大順將其轉讓給他本人,是他父親出的錢,實際是一個房屋買賣合同,轉讓行為應當合法有效。
2、法院認定買賣契約無效 涉嫌侵害集體財產?
鎮遠縣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5月18日,李大順以第二制鞋廠的名義與其孫子李云欽簽訂了一份《買賣契約》,將屬于第二制鞋廠的坐落在該縣舞陽鎮和平街的廠房以及附屬建筑構造轉賣給了李云欽。
鎮遠縣法院認為,由于第二制鞋廠未提交改制申請以及相關材料,該廠仍屬于集體企業,李大順盡管支付了部分職工買斷工齡的費用,但還是不能取得第二制鞋廠有關財產的所有權,因而該廠的財產,仍屬于集體所有。
法院認定,李大順在沒有經過職工大會審議的情況下將集體所有的廠房和附屬建筑物轉讓給李云欽,違反了我國《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的有關規定。
法院還指出,沒有證據證明第二制鞋廠與李云欽在《買賣契約》里約定的30萬元購房款是否已經實際支付,也無證據證明該買賣行為得到了第二制鞋廠全體職工的同意或追認,李大順的行為嚴重侵害了第二制鞋廠全體職工的合法權益。
此外,法院還認定,從簽訂協議主體之間的關系、簽訂協議時雙方對財產性質知曉程度等可推定李大順與李云欽的父親、叔叔之間存在惡意串通的故意。鑒于上述情況,鎮遠縣法院做出了第二制鞋廠與李云欽簽訂的《買房契約》無效的判決。
李云欽不服判決,上訴到黔東南中級法院,但該院駁回了他的上訴請求,支持一審鎮遠縣法院的一審判決。

3、質疑法院判錯 男子走上漫漫申訴路
據了解,此案終審裁判后,李云欽不服,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向檢察機關申請民事監督,均未獲得支持。為維護他的合法權益,李云欽一直在申訴。
近日,記者找到李云欽,對其申訴情況進行了解。李云欽說,非常遺憾,鎮遠縣法院和黔東南州中級法院對這起案件,都作出了錯誤的判決。
“改制與本案沒有關系,但是法院花了太多的精力和筆墨在闡述改制,沒法從這個問題走出來。”李云欽說,本案最基本的關系應該是第二制鞋廠與李大順的買賣合同關系是否成立及合法有效。
李云欽認為,李大順與第二制鞋廠的買賣關系是成立的,第二制鞋廠的大部分職工(除李大順家人外)買斷工齡時,支付的職工退職費總金額是30多萬元,是李大順支付的,由此可以斷定,他已經買下了第二制鞋廠的廠房、地基等,職工接受了他用于支付退職費的錢款,表明認可了這樁買賣。
而且,雙方還在一張職工簽字的表冊下方作了一個說明,表明的意思是,李大順支付了這些職工退職費(也就是買斷工齡的費用)之后,第二制鞋廠的廠房及其附屬設施歸李大順所有。
“我爺爺及家人約在2004年就搬到爭議廠房內居住,一直在使用,職工們都知道,沒有誰說三道四,相反,如果職工不同意,早就提出異議了。”李云欽說,這充分說明,他的爺爺李大順購買廠房設施的行為是得到了全體職工認可了的,只不過后來因為房價上漲,這讓一些職工感覺心里不平衡了。
“其實,那時誰都可以買,但大多數職工都不愿買,包括我的父親,還是爺爺做了他的工作,說支持廠里的工作,解決廠里的困難,我父親才勉強同意。”李云欽說。
法院在判決中還提到,沒有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的同意賣掉廠房的會議記錄,因此認定李大順與李云欽之間簽署的買賣契約沒有法律效力。就此,李云欽說,會議記錄應該是有的,只是找不到了。“退一步講,沒有會議記錄,也不影響合同效力。最高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都判決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而本案的兩審判決,都違背了最高法院相應的判決精神。”李云欽說。
法院還認為李云欽和李大順等存在惡意串通的情況。

就此,李云欽說,“完全不能成立”,因為在他與李大順簽署的買賣契約上,加蓋了鎮遠第二制鞋廠公章,而這枚公章已經法庭審理查明不是李大順本人保管,而是由其他職工保管,沒有串通的條件。
“而且,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我們之間存在惡意串通行為。”李云欽說。
“目前,我已向多部門寄出了信訪材料,我要求上級領導部門對這起案進行深入調查,讓整個社會明白,到底誰是誰非,給我們一個有說服力的答案。”李云欽說,他相信公理自在人間,申訴這條路,他會一直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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