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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指出,要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科學劃分國家公園和自然保護區等各類自然保護地,健全管理制度和監管機制,保障生態系統原真性、完整性,自然保護區的設立和調整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禁止違反規定設立和調整自然保護區;要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實施生物多樣性保護重大工程,構建生態廊道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網絡,鼓勵開展生物遺傳資源的保護和利用,全面保護天然林,對生態嚴重退化地區實行封閉管理。同時推動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養生息,加強休漁管理和對漁業資源的保護,對開發過度的漁業資源實行禁捕或者限捕,禁止在河流水體中網箱養殖。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物安全管理,防止有害生物物種入侵,對已經侵入的有害生物物種,應當采取措施清除。禁止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環境釋放破壞、損害本省生態系統的生物物種。

貴州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貴州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條例》規定,礦山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采礦活動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承擔恢復治理責任。礦山關閉前,礦山企業應當完成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對于拒不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義務的企業,除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其違法違規信息建立信用記錄,納入當地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根據《條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居民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組織有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南和指導目錄,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的長效管理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鄉村綠色發展,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加快發展森林草原旅游、河湖濕地觀光,發展山地高效農業、觀光農業、森林康養、生態畜牧等產業,推進美麗鄉村建設。加強農村環境監督管理能力建設,推進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加強農村水環境治理和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實施農村生態清潔小流城建設。
《條例》規定,應當依法公開生態環境信息,未公開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重點排污單位未依法公開生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公開,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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