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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4日,多彩貴州網記者從貴州省檢察院獲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會發布生態環境保護十大典型案例。銅仁市檢察院訴貴州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廣東韶關沃鑫貿易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責任民事公益訴訟案入選。
據了解,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決定,建立了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為推動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審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
此次發布的十個案例,側重于生態環境保護,涵蓋大氣、水、土壤、礦產、林業、漁業、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等環境要素和自然資源,類型包括私益訴訟、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種責任形式,對于統一環境資源案件裁判標準,完善審理規則,發揮司法的評價指引和政策形成功能,起到了積極作用。
銅仁市檢察院訴貴州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廣東韶關沃鑫貿易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責任民事公益訴訟案中,案件所涉兩公司在生產過程中實施了污染行為。法院判決湘盛公司、沃鑫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在對生產廠區進行綜合整改及環境監控,未通過相關環保行政職能部門監督驗收前,不得生產;對廠區留存全部原料及廢渣進行徹底無污染清除,逾期則應當支付危廢處置費聘請第三方處置;對案涉土壤進行修復,逾期則支付修復費用聘請第三方修復;賠償生態環境期間服務功能損失127.19萬元,承擔本案鑒定費。
該案的正確審理,為案涉土壤污染構建了“責任人修復+政府監管+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檢察院監督”的全新復合治理路徑,有力地推進了污染土壤的修復治理,確保實現涉地農業生產環境安全,體現了司法保護公益的良好效果。(李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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