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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修訂后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干部任用條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鮮明提出新時期好干部標準,進一步強化黨組織領導和把關作用,完善選人用人制度機制,嚴把選人用人政治關、品行關、能力關、作風關、廉潔關,堅決匡正選人用人風氣,推動選人用人工作取得顯著成效、發生重大變化。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貫徹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更好堅持和落實黨管干部原則,黨中央對《干部任用條例》進行了修訂。
通知強調,《干部任用條例》是重要的黨內法規,是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2014年修訂頒布的《干部任用條例》,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這次修訂的《干部任用條例》,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堅持精準科學選人用人,堅持將從嚴要求貫穿始終,吸收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黨選人用人工作中探索形成的實踐成果,銜接近年來出臺的相關新政策新法規,回應干部工作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推進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對于提高選人用人質量,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干部隊伍,為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順利發展提供堅強組織保證,具有重要意義。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黨組)要認真學習宣傳、嚴格貫徹執行《干部任用條例》,切實做到嚴格按原則辦事、按制度辦事、按程序辦事,全面履行選人用人主體責任。要落實黨管干部原則,切實加強黨組織領導和把關作用,確保選人用人工作的正確方向。要突出政治標準,提拔重用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干部。要堅持事業為上,拓寬用人視野,激勵擔當作為,大力選拔敢于負責、勇于擔當、善于作為、實績突出的干部。要落實從嚴要求,加強審核把關,強化紀律監督,堅決整治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要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圍繞建立健全干部素質培養、知事識人、選拔任用、從嚴管理、正向激勵體系,推動形成系統完備、科學規范、有效管用、簡便易行的選人用人制度機制。要切實加強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嚴格責任追究,進一步提升《干部任用條例》的權威性和執行力。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干部任用條例》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黨中央。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深入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和干部工作方針政策,落實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特別是從嚴管理干部的要求,堅持新時期好干部標準,建立科學規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簡便易行、有利于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選人用人機制,推進干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建設一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忠誠干凈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黨政領導干部隊伍,保證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執行和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順利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等黨內法規和有關國家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干部;
(二)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賢;
(三)事業為上、人崗相適、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實績、群眾公認;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規辦事。
第三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符合將領導班子建設成為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具有推進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的能力,結構合理、團結堅強的領導集體的要求。
樹立注重基層和實踐的導向,大力選拔敢于負責、勇于擔當、善于作為、實績突出的干部。
注重發現和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干部,用好各年齡段干部。
統籌做好培養選拔女干部、少數民族干部和黨外干部工作。
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領導干部應當進行調整,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條 本條例適用于選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部門領導成員或者機關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成員(不含正職)和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紀委監委、法院、檢察院及其工作部門領導成員或者機關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上列工作部門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
選拔任用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群團機關和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領導成員及其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參照本條例執行。
上列機關、單位選拔任用非中共黨員領導干部,參照本條例執行。
選拔任用民族區域自治地方黨政領導干部,法律法規和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本條例第四條所列范圍中選舉和依法任免的黨政領導職務,黨組織推薦、提名人選的產生,適用本條例的規定,其選舉和依法任免按照有關法律、章程和規定進行。
第六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職責,切實發揮把關作用,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
第七條 黨政領導干部必須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自覺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努力用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經得起各種風浪考驗;
(二)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堅定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堅決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立志改革開放,獻身現代化事業,在社會主義建設中艱苦創業,樹立正確政績觀,做出經得起實踐、人民、歷史檢驗的實績;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認真調查研究,能夠把黨的方針政策同本地區本部門實際相結合,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落實“三嚴三實”要求,主動擔當作為,真抓實干,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
(四)有強烈的革命事業心、政治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有斗爭精神和斗爭本領,有實踐經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素養;
(五)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堅持原則,敢抓敢管,依法辦事,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勤儉節約,堅持黨的群眾路線,密切聯系群眾,自覺接受黨和群眾的批評、監督,加強道德修養,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廉潔從政、廉潔用權、廉潔修身、廉潔齊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
(六)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于團結同志,包括團結同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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