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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檢查過程中民警發現駕駛員時某著穿拖鞋駕駛機動車、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民警在告知其違法行為后,并依法對其開具《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駕駛員時某一直要求民警不扣分、少罰款。
民警拒絕了時某的要求,這時他便破口大罵,用臟話辱罵執勤民警,隨后執勤民警將他傳喚至交警大隊。

在交警大隊,民警將該駕駛員公然辱罵執勤民警的視頻資料收集完整后,將其移交給重安派出所。

后經重安派出所調查取證,依法對涉嫌妨礙公務的駕駛員時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并于下午18時將違法人時某送達黃平縣拘留所執行拘留。

人民警察是國家法律的捍衛者和執行者,公然侮辱謾罵人民警察既是一種不文明行為,更是對民警和法律權威的不尊重,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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