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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3日,威寧自治縣公安局禁毒大隊接到匿名群眾報警稱,東風鎮某村一名楊姓女子從威寧購買毒品到六盤水販賣。接到舉報后,辦案民警精心布控,于當日19時30分許,在縣境內一酒店附近將涉嫌運輸毒品海洛因的犯罪嫌疑人楊某抓獲,并將其控制至辦案車輛上帶回威寧自治縣公安局禁毒大隊辦案區進行調查。
在帶回辦案區途中,楊某趁人不備將一坨外包裝物為黑色絲襪內包裝物為黑色塑料袋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藏匿于警車坐墊下,被民警檢查車輛時發現。經稱量,該坨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凈重40.08克。
帶回辦案區后,辦案民警依法對楊某進行人身檢查,檢查時楊某將其捏在手里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的黑色塑料包裝物捏破,又將包裝物扔在地上,致使部分毒品海洛因可疑物撒落在地,民警隨即將撒落在地上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收集提取。經稱量,楊某扔在地上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凈重18.37克,遺留在手里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凈重1.16克。
經貴州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所查獲的59.61克毒品可疑物均檢測出海洛因成分。
法院在審理中還查明,被告人楊某曾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09年11月17日被六盤水市鐘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2012年10月18日刑滿釋放。
經過依法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制規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運輸,數量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運輸毒品罪。本案中,被告人楊某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以上刑罰的運輸毒品罪,是累犯,也是毒品再犯,應從重處罰。據此,威寧縣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楊某的認罪態度及前科情況,結合本案案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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