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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貴陽一商務咨詢公司的業務員,為拓展業務,通過微信與他人交換11余萬條公民個人信息,后與業務組長將信息“共享”到微信群里,供組員用于電話推銷。熟料,還沒等業務上門,該業務員與組長就被警方抓獲。
近日,南明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涉嫌犯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案件。
為拓展業務,找他人要客戶資料
上午10點,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被法警帶入法庭。
周某某29歲,在貴陽一家商務咨詢公司上班,職位是業務員。他的主要工作,就是每天給客戶打電話,詢問客戶是否需要借款、貸款。
可客戶資料畢竟有限,為獲取更多的客戶資料,拓展業務,2017年11月,周某某通過微信,聯系了一做裝修的朋友阿龍。“我現在在做貸款,你那邊有沒有客戶的電話號碼?拿給我打一下,看看有沒有效果。”
對方簡單詢問了周某某的業績等情況后,就通過微信給他發了一個文件,里面是貴陽某小區所有業主的電子資料,足有11萬余條,內容包括業主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等信息。
微信群“共享”客戶信息被抓
收到該文件后,周某某回到公司,想打印出來,可他不會操作。
于是他找到了同事,自己的業務組長,22歲的李某某。李某某告訴他,資料不用打印,可以發送到業務組的微信群里,供全組4個業務員電話推銷。
周某某將信息“共享”到微信群后,李某某為了防止組員重復打電話,便使用辦公軟件將部分信息整理出來分成四份,重新分發到微信群,分給4個業務員,每人大約150條。同時,將“客戶”信息儲存在自己手機里。
熟料,還沒等業務上門,幾天后,周某某、李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警方抓獲。
被告當庭懺悔
庭審中,對于檢方指控的罪名,2名被告人均認可。
劉某某表示,自己今年22歲,剛大學畢業,到公司上班才1個多月。每天的工作就是打電話,聯系客戶,所以看到同事周某得到的“客戶”信息后,就將它共享到微信群里,供同事尋找客戶,拓展業務。根本沒有想這是犯法的事。直到被公安抓獲后,才意識到違了法,希望法官能從輕處罰。
“我沒有購買或出售信息。”周某某表示,他并沒有買賣他人的個人信息,只是收受了別人給的信息,危害并不大,希望法官能從輕處罰。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11萬余條,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法》253條之一規定,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刑事責任。
法院將擇期宣判。
法官說法:收受個人信息也犯罪
“大家了解比較多的,可能是網上售賣公民個人信息違法。其實,交換信息也是違法行為。”本案的主審法官,南明區法院伊莉法官介紹說,刑法修正案(九)將“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行為”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行為”整合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擴大了犯罪主體和侵犯個人信息行為的范圍。
《刑法》第253條之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屬于刑法第253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
也就是說,除了買賣,通過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都屬于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記者 孟劍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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