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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2008年潘某珍、潘某進二人為吳某慧砍伐、運輸木材,完工后吳某慧一直拖欠二人的勞務費用42200元。潘某珍、潘某進訴至從江法院后,該院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判決,要求被告吳某慧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潘某進、潘某珍木材承運承包費42200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428元。判決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義務并玩起失蹤,潘某珍、潘某進向從江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干警在窮盡執行措施后,仍舊無法查找被執行人下落和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人也無法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線索,致使該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多年。
2017年該院在執行另案的過程中,依法對一宗木材進行查封,并在調查中發現常年在深山為他人看守該木材的不是別人,正是法院長期尋找的被執行人吳某慧,從江法院執行干警瞅準時機對其進行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間吳某慧主動履行了27000元的還款義務,并表示其為他人看守木材尚有工資未結算,待木材評估、拍賣后應分得一定的勞務費后,可用于償還申請執行人潘某珍、潘某進的剩余欠款。為拍賣、變賣查封木材,法院多次合議并主持多方當事人聽證,經征得各方同意后,成功將查封木材變賣,并及時作出執行財產分配方案,2018年10月30日將被執行人吳某慧所欠余款支付給申請執行人潘某珍、潘某進。
至此,一樁被執行人長期規避執行的案件在執行干警的努力下終于畫上了一個圓滿的句號,贏得了當事人對法律的敬畏和信仰,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王 強 王世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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