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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訊 嚴執法,重實效,始終保持“打非治違”高壓態勢,打擊一切非法違法生產經營活動。從江縣安監局查處一起非煤礦山違法案。
2017年11月23日,從江縣安監局執法監察人員深入天天采石場(化名)開展歲末年初大檢查時,發現該采石場東北側礦山一級臺階高度超過《開采方案設計》要求的臺階高度等問題。執法監察人員現場作出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的決定[(從江)安監責改〔2017〕74號],責令該采石場對上述問題于2017年12月8日前整改完畢,達到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的要求。2017年12月12日,從江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本機關2017年11月23日作出的《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的決定[(從江)安監責改〔2017〕74號]的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現場復查發現該采石場東北側礦山一級臺階高度仍超過《開采方案設計》要求的臺階高度。
該采石場以上事實違反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被責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進行隱患排除治理的,應當在規定限期內完成。因不可抗力無法在規定限期內完成的,應當在進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時,于限期屆滿前10日內提出書面延期申請,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答復是否準予延期”、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提出復查申請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屆滿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自申請或者限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進行復查,填寫復查意見書,由被復查單位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復查人員簽名后存檔。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之規定。
經立案調查,調查認定該采石場的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執法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處罰種類及幅度適當。從江縣安監局于2018年1月11日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七)項“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下達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之規定,對該采石場給予警告,并處人民幣壹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該采石場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并處人民幣壹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龍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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