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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了解,2016年6月17日10時,在鎮遠縣江古鎮農貿市場,被告人向某某因與賣肉攤主張某發生口角,向某某趁張某不備從其身后將其抱住,并在張某鄰近攤位拿起一把殺豬刀,反手用殺豬刀將被害人張某右腹部刺傷,張某右腹部損傷經鎮遠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重傷二級。承辦檢察官在辦理該案過程中,為了更清楚地了解案情,實地到案發地進行走訪調查。據了解,向某某患嚴重疾病不宜關押,其家庭十分困難,無收入來源,非常不便參加訴訟活動,且該案在當地受到強烈關注。為保障訴訟活動順利進行和提高當地群眾的法律意識,承辦檢察官向鎮遠縣法院建議到案發地公開審理該案。
據悉,在巡回法庭對該案的開庭審理中,鎮遠縣檢察院檢察官依法對被告人向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的事實進行了有力指控,并對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成、發生原因、社會危害性以及汲取的教訓進行詳細分析,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進行釋法說理。向某某對司法機關以人為本的做法非常感謝,對公訴人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自愿認罪。
鎮遠縣檢察院通過派員到案發地出庭支持公訴,給當地群眾上了一堂生動的法制教育課,既有力震懾了犯罪行為,維護了基層社會管理秩序,又實現了檢務公開,得到當地群眾的認可,展示了鎮遠縣檢察院良好的業務素質和以人為本的司法理念,達到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羅鋆 姚雨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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