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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彩貴州網訊(本網記者 車璐)3月28日,貴州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在貴陽召開。會議聽取審議了《貴州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提出,縣級以上政府及有關部門、機構等應建立健全文明行為表彰獎勵制度,獲得獎勵表彰的公民可在就學、就業、入伍等方面予以優惠照顧。
據悉,深圳、杭州、武漢、青島、烏魯木齊已經出臺了文明行為促進地方性法規,南昌、廈門等地也已經把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納入了立法論證調研。而制定省級層面文明行為促進地方性法規,貴州是全國首家,填補了全省全面、系統規范文明行為促進方面地方立法的空白的同時,也為國家層面的相關立法提供經驗。
《條例(草案)》共六章五十二條,分別為總則、文明行為、鼓勵與促進、保障與監督、法律責任以及附則等內容。
《條例(草案)》中,對文明行為的內涵、外延、種類做了界定,從文明行為總體要求、維護公共秩序、愛護公共環境、文明生活、文明出行、文明旅游、文明就醫、文明上網等方面規范了公民的文明行為。從提供服務方面規范公共交通、交通場站、商品經營、公共服務行業、景區景點、高速公路經營者的文明行為。同時,《條例(草案)》還從建立健全文明行為表彰獎勵等制度,明確了對文明行為的鼓勵與促進。
縣級以上政府應建立不文明行為舉報、投訴、查處制度
《條例(草案)》首先明確,《條例(草案)》中所稱文明行為,是指符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條例(草案)》指出,踐行文明行為,提升文明水平,是單位和個人應盡的義務,國家機關、窗口單位以及國家工作人員、社會公眾人物應當帶頭示范。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批評意見,勸阻、制止、投訴、舉報不文明行為。
同時,縣級以上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舉報、投訴、查處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信箱等,及時受理、查處不文明行為。
縣級以上政府及有關部門等相關機構應建立文明行為表彰獎勵制度
為了更好的鼓勵、促進公民的文明行為,《條例(草案)》明確,縣級以上政府及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應建立健全文明行為表彰獎勵制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文明行為及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表彰獎勵。
同時,《條例(草案)》鼓勵對獲得縣級以上政府或者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表彰的公民優先提供服務,在就學、就業、入伍等方面予以優惠照顧。
此外,針對實施見義勇為行為的公民,《條例(草案)》也明確,除按照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外,生活仍有困難的,縣級以上政府應當予以救助。公民因實施見義勇為行為權益受到損害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沒有受益人的,縣級以上政府應當給予適當救助。
若公民因實施見義勇為行為被惡意訴訟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查清事實,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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