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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4日,三穗縣人民檢察院對周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案舉行相對不起訴公開宣告會,該院檢察官、縣農業局漁政執法人員、群眾10余人參加宣告會。
會上,檢察官首先宣布了周某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的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鑒于周某某犯罪情節輕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認罪、悔罪情節,對周某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隨后,縣農業局漁政執法人員對周某某用電魚機電魚的行為進行訓誡,重點圍繞在禁漁期、禁漁區使用禁用的工具,特別是使用電魚機進行非法捕撈水產品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及產生的法律后果進行釋法明理。通過訓誡,周某某及現場群眾認識到這種方式捕魚會對漁業資源造成破壞。最后,被不起訴人周某某就其自身行為具結悔過,并表示自愿購買300斤魚苗進行放流,對因自己刑事犯罪而被破壞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補償。
宣告會結束后,被不起訴人周某某將購買的300斤魚苗,與該院檢察官、縣農業局執法人員及當地群眾在縣八弓鎮坪洞村一河內進行投放,開展增值放流。該案的處理,不僅使周某某認識到自己行為所產生的危害,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而且也修復了被破壞的生態環境,從源頭上加強了對生態環境資源的保護,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張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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