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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看守所開庭
本網訊 11月2日,黎平縣法院法官在廣西南寧市公安局第三看守所公開開庭審理原告黎平縣政府訴被告石某(黎平縣人)借款合同糾紛案,達成調解協議,長達十一年因被告下落不明而無法訴訟的案件劃上了句號。
該案發生于1994年,被告為建村林場向縣工商行貸款32萬元,后到期未還,工商行將債權轉給中國華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縣政府于2006年償還后接管該債權,后多次催討未果,于2016年起訴至黎平縣法院,為挽回國家經濟損失,一年來,縣法院法官采取多種措施查找被告下落,今年十月查獲被告因涉嫌詐騙被羈押于南寧市公安局看守所,縣法院及時與南寧市青秀區法院協調對接,在青秀區法院審結刑事部分后,11月1日,縣法院法官驅車前往千里以外的南寧市公安局第三看守所公開開庭審理。剛開始,被告以沒有收到通知和訴訟時效已過為由拒絕還款,但經法庭當庭質證,一一出示債權轉讓和公告證據后,被告承認借款不還的事實,表示通知家人按協議時間償還欠款。
開庭前,黎平縣法院執行局已對被告40萬元貨款進行了保全,如被告家屬不按期履行,即由縣政府申請執行,縣法院直接扣劃兌現。(歐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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