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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間,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先后將與其弟位于岑鞏縣某某鎮郊區的一塊耕地非法轉讓給何某某、曾某某等七人修建房屋,非法獲利52萬余元,并經國土部門多次催促后,未恢復土地原狀。
檢察官以案釋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非法買賣或者轉讓土地的,會被沒收違法所得。如果在土地上修筑建筑物的還會被處以限期拆除,要求恢復土地原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又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予以立案追訴。在此提醒廣大市民朋友,應嚴格遵守土地管理法規,不應貪一時之利,身陷囹圄。(楊軍 代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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