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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嚴把涉案款物“入庫關”。計財部門在收取涉案款物時加強審查,認真核查公安機關、本院辦案部門移送的款物,對直接存至贓款賬戶的款項及時與相關辦案部門聯系核實,對計財部門直接收取的現金贓款,在手續齊備的情況下及時存入指定的贓款賬戶,確保涉案款物來源清楚、手續齊全并及時開具貴州省機關事業單位內部結算票據。對于事實不清、無法區分性質的款物,積極與辦案部門溝通協調,妥善處理。
二、嚴把涉案款物“保管關”。開設專門的贓款賬戶,用于存放各類贓款,建立贓款專帳、臺賬及涉案款物管理制度,涉案款物由計財科出納負責保存,要求每一筆存入款項來源記錄詳細,每一筆轉出款項手續齊全,科室及分管領導每月督查贓款收繳情況,確保監督到位。對案件當事人來院咨詢涉案款物的情形,及時聯系案件承辦人,給予釋疑答復,保證與案件無關的款物及時依法處理。
三、嚴把涉案款物“出庫關”。對于需返還相關單位、個人的涉案款物,經辦案部門出具涉案款物返還通知書、法院判決書等相關文書并經請示領導同意后,由贓款管理人員及時辦理相關手續,退還涉案款物;對于需上繳國庫的涉案款物,通過與法院判決書核實后,經請示領導同意并與財政部門溝通完成后,及時辦理贓款贓物上繳手續。在辦理相關手續后,及時登記臺賬,做到每一筆贓款來去有痕。
近日,鎮遠縣人民檢察院積極與縣財政部門溝通,核查案結事了的案件贓款,匯總后經請示領導,共上繳國庫123萬余元,為國家挽回巨大的經濟損失。(何龍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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