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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貴州省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首次提請審議。據悉,我國目前沒有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的專門立法,《條例(草案)》一旦出臺將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
據了解,我省共有18091個行政村落,其中426個村落已列入中國傳統村落目錄,占全國總量的16.7%,位居全國第二。除此之外全省仍然有較多具有歷史、文化、科學、藝術、社會、經濟價值的村落,但由于保護體系不完善、法律法規不健全等原因,一些傳統村落面臨資金投入有限、發展規劃不規范、易遭受開發建設性破壞等問題。
《條例(草案)》根據我省情況,提出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村民主體原則,有利于在村民自治背景下正確處理政府、社會、村民的關系;在中國傳統村落名錄之外明確了地方傳統村落申報條件,增大了我省村落的保護范圍。
定義“傳統村落”,是《條例(草案)》的一大亮點。由于目前我國沒有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的專門立法,《條例(草案)》中明確,傳統村落指形成較早,擁有物質形態或者非物質形態文化遺產,具有歷史、文化、科學、藝術、社會、經濟等價值的自然村落,包括中國傳統村落和地方傳統村落。地方傳統村落分為省、市(州)和縣級傳統村落。
根據《條例(草案)》,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內,禁止進行三類活動: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占用或者破壞保護和發展規劃確定保留的森林、林地綠地、河道水系、路橋涵垣等自然景觀、歷史環境要素;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對于違者且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記者:胡銳 來源:貴州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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